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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給女方的禮金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給女方的禮金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男方給女方的禮金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給女方的禮金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男方給女方的禮金錢屬於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男方贈送給女方的禮金等,一般屬於女方個人的財產。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3、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若男方贈送的禮金屬彩禮,女方需要返還嗎?

1、若男方贈送的禮金屬於彩禮,女方不一定需要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彩禮錢返還範圍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在結婚前後,男方可能會贈送女方禮金等財物,若是這些財物被認定為彩禮,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有需要返還的可能。對於不被認定為彩禮的情形,由於是男方自願贈送給女方的,故此類禮金通常被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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