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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導致離婚

婚前財產公證導致離婚

婚前財產公證導致離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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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導致離婚應該怎樣處理呢?

主要看公證時約定的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公證時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各自個人所有,那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公證時將婚前一方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約定為另一方所有,那該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為另一方所有;如果公證時將婚前一方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以上就是關於婚前財產公證導致離婚應該怎樣處理的具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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