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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彩禮還還是贈與有什麼區別?

索要彩禮還還是贈與有什麼區別?

索要彩禮還還是贈與有什麼區別?

彩禮屬於索要而非贈與。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然而,彩禮是以交付一定財物作為戀愛、訂婚和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習俗裡面常常包含有一種非自願的被迫的因素,而違反這個“規則”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因此隱含有一定的強制性和脅迫要挾的性質。

而真正的贈與是出於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 的財物自主處分的行為。探究其交付財物的行為是否出於“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對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禮及財物,實質上是迫於風俗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屈從於當地民俗形成的“亞文化”之強大規範力量,並非內心自願。這種情況下交付錢物,由於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屬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贈與,應以索要論。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

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綜上所述,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一種贈與行為,婚姻關係不存在時要按規定返還彩禮。司法實踐中,雖然彩禮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後果上卻與普通的贈與大相徑庭。在一定條件下,彩禮可以返還;而贈與原則上不予返還,因此不能單純的將索要和給付彩禮理解成普通贈與行為。

標籤: 贈與 彩禮 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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