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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返還彩禮共同生活怎麼界定?

離婚返還彩禮共同生活怎麼界定?

離婚返還彩禮共同生活怎麼界定?
律師解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後兩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彩禮返還時,夫妻共同生活認定的要點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於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5、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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