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 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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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資房雖然是夫妻中一方所在單位的一種福利性房產,一般購買的單位集資房也是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這畢竟是發生在夫妻婚姻關係期間內,同時購買單位集資房往往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因此通常情況下認定單位集資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這個房子是夫妻一方在參加單位福利分房所購得且房產證上,但是購房費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所以應是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無論房產是否屬於單位集資房的性質,離婚房產分割是以實際發生為準的,過程中涉及的費用比較複雜,離婚房產分割過程中費用的產生主要來自於房產歸屬的一方有可能需要對未得房的一方給出一定的補償。有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集資房屬於是婚前購房,產權屬於出資一方,離婚時房產屬於出資方,但需要對配偶就還貸部分和房屋部分作出補償;
2、如果集資房屬於是婚後出資購買房產,一方按揭購買,產權屬於首付出資方,一旦離婚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首付相當於夫妻共同債券,出資方配偶對出資方需要進行補償;
3、如果集資房屬於是婚前雙方共同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款,產權為其中一方,那麼離婚時產權房需要證明婚前出資不實贈予關係,不然只能對婚後還貸方就還貸和房屋部分做補償。
4、夫妻雙方其中一人全款買房,離婚時房屋或虧損屬於付款人。一方婚前支付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該房產屬於付款一方。雙方在婚後共同購買房屋,離婚時尚未拿到房產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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