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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的財產繼父有權分割不

繼子女的財產繼父有權分割不

繼子女的財產繼父有權分割不

一、繼子女的財產繼父有權分割不?

繼父無權分割繼子女的財產,具體原因如下:

1、所有權: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理解,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離婚的夫妻屬於非物權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監護人的處分權:從監護人的處分權來分析,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只能有利於未成年人,離婚夫妻想要分割孩子名下財產,這是不利於孩子的合法權益的,因此也是不能分割的。

但是,繼子女享有繼承權,且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雙方都有繼承權。同理,繼子女和繼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話,繼父也可以繼承繼子女的財產。

二、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是怎樣的?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時, 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積極條件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2、消極條件

不能有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具體包括: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絕對喪失。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相對喪失。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子女和父母親之間的財產權是相互獨立的,繼父不能分割繼子女的財產,並不是因為沒有直接的血親關係,是因為孩子的財產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就算是孩子突然去世了,繼父之前從來都沒有撫養過繼子女的話,繼父也是沒有繼承權的,孩子的財產只能是由親生父母親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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