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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

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

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法官可以運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分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適用“優者危險負擔”,應當在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錯比例之後,再考慮各自的危險負擔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具體可以詢問律師。

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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