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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是哪些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是哪些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如下: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第七條,執行簡易程式的事故調查應在接到各當事方遞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海事調查人員經評估認為不適用簡易程式,或在執行簡易程式過程中,發現所調查的事故超過小事故等級或具備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應終止適用簡易程式,按規定程式進行調查處理,並書面告知事故當事人。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式規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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