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 >

車禍人傷必須在一年內起訴嗎?

車禍人傷必須在一年內起訴嗎?

一、車禍人傷必須在一年內起訴嗎?

車禍人傷必須在一年內起訴嗎?

交通事故後,隨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無中止或中斷的訴訟時效情況下,時間截止到滿一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二、交通事故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發生車禍導致人傷的,如果雙方在賠償發生意見很大,交警調解也無效,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這裡注意一個時效,普通時效是三年,但是人傷是人身傷害事件,適用於一年特殊時效。如果超期再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受理,這樣維權就比較困難。

標籤: 人傷 起訴 車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jianding/shigujianding/9lz7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