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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戶口上國小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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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因此,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入學年齡一般為6週歲,特殊情況可以推遲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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