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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減少或停止支付撫養費

什麼情況減少或停止支付撫養費

什麼情況減少或停止支付撫養費
律師解析:1、有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等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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