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辦 家庭暴力律師解答 關注:9.13K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工作人員 家庭暴力 國家 婚姻家庭 玩忽職守 負有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hunyin/baolijieda/r908o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