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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專案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規定,在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具有公司的授權。由此可見,蓋有專案部印章的合同或其他檔案的效力,並不取決於專案部印章本身,而是取決於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權許可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專案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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