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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幾年時間為有效期

協議書幾年時間為有效期

協議書的本質就是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當事人可自行約定。只要約定的期限或終止的條件是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合同解除之後也會終止權利義務關係。

協議書幾年時間為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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