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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預防合同糾紛

怎麼預防合同糾紛

一、認真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防止“釣魚合同”出現。簽訂合同時,要防止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別人名義的公司與自己簽訂合同。對無明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還要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對對方的資金情況及實際生產情況,一定要實際考察或調查,不輕信對方單方面允諾。嚴防對方以小合同、小標的的履行來換取大合同、大標的的獲利,然後就不再履約,要識破對方的“釣魚合同”。

怎麼預防合同糾紛

二、預防合同中出現“陷阱條款”簽訂合同要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對於已方的履約能力要有正確的估計。若對方一謂加大別人的合同義務,而自己卻不承擔任何實質性義務或責任,就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合同問題,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

三、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議”,重視“示範合同”的運用。儘管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兩種形式,但簽訂合同時還是要堅持書面形式,而杜絕口頭協議形式。如果當事人缺乏經驗,可以參照國家推廣的相關示範文字,以避免合同條款的疏漏或不規範。五、充分重視合同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藉助合同或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來預防合同的糾紛。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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