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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是勞動關係嗎? ​最高院+人社部+各省市意見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是勞動關係嗎? ​最高院+人社部+各省市意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可見,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法律規定存在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目前已經沒有異議但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勞動合同是否終止爭議較大。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於《勞動合同法》,其只能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進行細化,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顯然是下位法對上位法的突破而應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補充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在實務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已不符合我國關於繳納“五險一金”等相關規定的條件,如果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進行裁判,那麼用人單位將面臨司法裁判確立義務難以履行的困境,一方面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另一方面也有損法律權威。

總之各地司法意見很不一致,現將全國各省的觀點彙總如下:

​最高院+人社部+各省市意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是勞動關係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民一庭在《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覆》認為:”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

人 社 部

人社部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419號建議的答覆》(人社建字〔2016〕69號)中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北  京

北京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十二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上  海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第四條: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對於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天  津

《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僱用退休人員的關係認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問形成實際用工關係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尚未領取退休金,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實際用工關係的,按照勞動關係處理。重  慶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到其他單位工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可以按照僱傭關係處理。

廣  東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江  蘇

江蘇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省高院和省仲裁院座談)中,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的用工關係問題作出瞭解答: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應按勞動關係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援。但勞動者請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援(其中社會保險待遇爭議不包括本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浙  江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十四條: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接受單位聘用的,其與聘用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係。

陝  西

陝西省高院民行審判委員會2017年第13次會議討論通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務工,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限制,雙方並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共同基礎和意願,應當認定為勞務關係。

湖  北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六規定,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雙方法律關係定性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認定: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單位聘用的,屬於勞務關係;

(2)勞動者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應當終止,此後勞動者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務關係;

(3)在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期間,勞動者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其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務關係處理;

(4)達到退休年齡後,初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於勞務關係。

四  川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1)在校學生因履行與用工單位、學校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就業協議而發生的爭議;

(2)用工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3)其他依法不屬於勞動爭議的。

安  徽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已經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初次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遼寧省瀋陽市

遼寧省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第五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要求確認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原則上不予支援。

貴  州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座談會會議紀要》(2009年)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並未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形做出約定。但從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來看,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的勞動者按勞動關係來處理,勞動合同並不當然終止。【案例索引】(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1號

雲  南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爭議,並未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形做出約定。但從高院裁定書內容來看,界定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標準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標準。【案例索引】(2014)雲高民申字第836號

河  北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2009)》第十條,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寧夏銀川市

《寧夏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甘  肅

《甘肅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應按勞動關係特殊情形處理。 

湖  南

湖南高院釋出的勞動爭議八大典型案例四,其認為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再從事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認定為勞務關係。而對於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未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仍可認定為勞動關係,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處理。【案例索引】(2013)株中法民四終字第305號

廣西梧州市萬秀

廣西法院網公佈的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案例,其認為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應按兩種情況處理:

(一)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二)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江  西

江西省高院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所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動關係處理,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7民終2699號民事判決書也採取了該種觀點,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該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案例索引】(2017)贛07民終2699號民事判決書

河南鄭州市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論此類人員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發生用工爭議的,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發生用工爭議的,也應按勞動關係處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同於職工養老保險,是否領取社會養老保險,不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案例索引】( 2014)鄭民一終字第219號

福建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一)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的,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關係延續至實際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時止。

山  西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認定為勞動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案例索引】  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晉民申字第776號

內 蒙 古

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在內蒙古某公司與李某某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一案中認為,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已不具備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資格。再次,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工單位就無法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如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主動納入勞動關係主體範圍內,其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會遇到現實阻礙和執行困境,也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和第十條關於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的規定相違背。所以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均不具備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案例索引】((2017)內民申928號

黑 龍 江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案例索引】民事裁定書(2016)黑民申750號

海南三亞市

海南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用人單位若繼續聘用勞動者工作的,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不應理解為勞動關係自動轉為勞務關係;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勞動者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此後雙方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案例索引】(2017)瓊02民終236號

山  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給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覆([2015]民一他字第 6 號):

你院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新  疆

新疆高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頒佈前,通常按勞務關係處理,頒佈後,按勞動關係處理。【案件索引】(2016)新民再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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