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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別人有什麼風險

借車給別人有什麼風險

有這樣一句調侃語“車與老婆概不外借”,指的就是自己的愛車價值較高,且容易引發糾紛,所以不可以對外出借。不過有的人礙於情面,親友開了口之後實在是不好意思反駁,結果等出借車輛後卻發生交通事故,實在是悔不當初。

借車給別人有什麼風險

出借車輛後引發交通事故,這恐怕就是借車最大的風險,說不定車主還要惹禍上身,不僅自負車損,而且還得賠償他人損失。那麼,如何能最大程度的規避這一風險呢?難道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出借車輛嗎?

有關於出借車輛的侵權責任賠償,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法條中所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具體是什麼過錯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條中第一條很容易理解,指的就是車主明知道自己的車損壞了,但是不僅不及時修理,還將車借給了他人。這裡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車主本來就知道,還有一種是“應當知道”,比如車主此前發生過車禍,自認為車輛功能完好並沒有損壞。

另外,如果借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已損壞,但是仍舊使用車輛,並造成了交通事故,那麼出借人和借車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若是借車人並不知情,且從外觀來看車輛完好無損,那麼借車人有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這裡比較複雜的一點是檢查義務,比如借車人需要開著車上高速,那麼他在上高速前必須檢查車輛)。

法條中第二條是事故常發的狀況,這裡有一則案例就是無證駕駛引發的事故。2019年,小夥李某駕駛車輛帶著朋友陳某兜風,途中上廁所,回來後卻發現陳某挪動位置,主動到駕駛位要求駕駛車輛。

陳某自稱自己會開車,車技良好,李某並未檢查陳某的駕駛證,輕信了他說的話。然而,其實陳某根本就沒開過車,也沒考過駕照,結果一腳油門下去直接撞上了隔離帶,把花壇裡各種物品都損壞了,造成較大的公共財產損失。

事後,法院認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無證駕駛,而李某沒有在陳某借車前檢查其是否具備駕駛資格,也存在過錯,最終判決二人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這起案例說明,如果親友借用車輛,車主一定要明確檢查對方的駕駛證,必須眼見為實,千萬不要礙於面子懶得檢查。看似這樣做傷感情,實則是在保護兩方的感情。試想,若是因借車人無證駕駛車輛,車主被拖累需要交賠償費用,那麼他們的感情還能保得住嗎?

除此之外,法條中最後一條也是我們常見的道路交通事故——醉駕。一般這種情況多見於朋友一起聚會,在酒後互相借車。假如這時候車主礙於情面,明知朋友已經喝的意識模糊,仍舊借車給他,恐怕容易引來災禍。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朋友單獨一個人去酒局喝酒(車主並沒有參與),在借車的時候沒有喝酒,但是隨後在酒桌上喝多了,趁著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開車,那麼車主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交通事故恐怕還涉及刑事犯罪,比如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不存在共犯的情況,交通肇事罪在通常情況下也沒有共犯。因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一般意義上的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都是過失犯罪。

不過,交通肇事罪還有一種很特殊的情況——逃逸緻人死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所以逃逸後的量刑更重,歸根結底就是其主觀惡意性。肇事本身屬於過失犯罪,但是逃逸卻是行為人主動做出的,因此屬於部分故意。

在交通肇事罪包含了故意意圖時,共犯也就誕生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這一法條在實際情況中是這樣的,假如車主與借用人在一輛車上,借用人不小心撞了人,在出事後作為乘客的車主慫恿借用人:“你別管了,趕緊逃吧。”而借用人隨後逃逸,並且這種逃逸行為導致受害者死亡,那麼車主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遇到這種情況,車主千萬不要包庇、縱容自己的親友,一定要趕緊報警求助。

以上便是出借車輛的風險及其合理規避措施,實際上出借愛車遠沒有想象的那麼可怕,只要在出借前盡到了考察借用人的責任和義務,最大限度地瞭解借用人在駕駛車輛方面的資質,那麼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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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風險 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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