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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補償500!有效嗎?法院判了 離婚協議約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

每月補償500!有效嗎?法院判了 離婚協議約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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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女方:我離婚後單身15年

吳女士與張先生本是夫妻,2006年兩人的婚姻觸礁。

離婚協議約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每月補償500!有效嗎?法院判了

吳女士告訴法官,他們於2006年4月1日協議離婚,因前夫張先生急於離婚,主動提出在《自願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自願補償女方每月人民幣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

然而,離婚後,張先生的承諾卻沒有兌現。吳女士認為,自己婚內未出軌,離婚後至今亦無男友,因此她將前夫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張先生支付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補償金共計89500元。


男方:她婚內出軌 長期有男友

而前夫張先生對於前妻的訴求堅決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協議約定只要吳女士有男友,他就不支付補償金,而吳女士從離婚前到離婚後長期有男友。

說起為何在離婚協議書中有補償女方的條款,張先生說自己當時提出這一約定是為了表示對吳女士婚內出軌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對吳女士在離婚時要求他給錢的搪塞,並非真心想要給吳女士補償金。且實際上他當時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協議離婚時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的一攬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先生提出其當時作此約定的目的是為表達對吳女士婚內出軌的負面評價和情緒宣洩,但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並清楚其簽署該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其以此為理由不同意按約履行,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納。而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案所涉協議條款屬於附條件的約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為該約定解除的成就條件,張先生提出吳女士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後長期有男友,吳女士予以否認,張先生對此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採信。在無證據證明該解除條件已成就的情況下,張先生仍應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於是法院判決張先生按每月500元,支付給吳女士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179個月的補償金共89500元。

【網友熱議】

不少網友對此判決
也表達出自己的疑問

有網友質疑
離婚協議的有效性

也有網友覺得應該由女生證明自己是單身才行

還有網友表示其他國家確有贍養費這一說
【律師說法】

以案釋法

為我們分析此案件

女主持人:當初離婚協議寫得清清楚楚,只要我沒找到男朋友,你每個月就要補償我500元,現在五年了,該有九萬了,趕緊給我!


男主持人:你婚內都出軌了,誰知道離婚之後這五年你到底談沒談?這個協議無效!


女主持人:離婚協議又不是我逼你寫的!怎麼會無效?


馬律師:你說得對,這個協議既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公序良俗,那肯定就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這每個月500元的補償肯定是要給的。但別傷心,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前妻確實違反了協議裡的內容。

離婚協議究竟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要視情況而定。在雙方都無異議的情況下,即為有效協議;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在離婚過程中反悔的,該協議的法律效應將受到影響。屆時將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定。離婚協議的含義: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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