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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保理合同? 2.以虛構債權為轉讓標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3.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隨意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發生效力嗎?

1.什麼是保理合同? 2.以虛構債權為轉讓標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3.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隨意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發生效力嗎?

1.什麼是保理合同?

1.什麼是保理合同? 2.以虛構債權為轉讓標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3.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隨意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發生效力嗎?

  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保理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徵:

  (1)保理合同是債權讓與和融資、債權管理、債權催收、付款擔保等各項服務結合而成的混合合同,本質上是特殊的債權轉讓合同,也是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2)根據《民法典》第762的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型別、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資訊、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2.以虛構債權為轉讓標的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763條的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遵循以下處理規則:(1)若保理人對該虛構債權不知情,則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2)若保理人對該虛構債權知情,則應收賬款債務人可以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即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和保理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3.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隨意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發生效力嗎?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時,即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發生效力,此時,保理人已經對應收賬款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若允許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或者終止交易合同,則可能損害保理人的合法債權。

  根據《民法典》第765條的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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