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將來發生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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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來發生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是否有效呢
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能夠將合同的權益全部或者區域性轉讓給第三人,單從條款上看,並未提及合同是僅指現存的合同權益還是也包括將來合同的權益。但從當前我國的主流理論觀念及司法理論看,還不支援將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效能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764條規定:保理人嚮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並附有必要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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