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可以用的權利有哪些 土地徵收房屋拆遷
-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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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當地為加快城市化發展,增加當地的人均收入從而加快經濟增長,全國各地都在實施徵地拆遷、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一系列專案。實施這些專案就會涉及到徵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涉及到徵收行為就會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掛上關係了,作為普通老百姓的被徵收人,想要在徵收中不吃虧,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損害要如何應對呢?
首先,在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絕不搬遷。遇到徵收行為,徵收雙方是需要簽訂一式兩份的書面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雙方就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在徵收中相關部門沒有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而是口頭上答應了被徵收人相應的條件,便要求被徵收人完成搬遷,作為被徵收人的你一定要提高警惕,任何口頭的協議都是不作數的,如果你一旦搬遷了,房屋被拆掉之後,在去主張補償就會對自己非常不利,補償談高可能性的難度要增大很多。
其次,補償安置協議雖然簽訂了,但是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沒有落實,也絕不能搬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必須是“先補償、後搬遷”。只能是在相關部門按照協議約定給予了被徵收人補償安置的情況下,被徵收人則可以按照協議中約定的騰空房屋並搬遷。實踐中,經常有相關部門在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在補償還沒有落實到位的情況下,便要求被徵收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將房屋交付給自己處置,這種行為也是萬萬不可取的。徵收的前提是必須要給予被徵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如果被徵收人沒有拿到補償安置,即使雙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被徵收人也是有權利拒絕搬遷的。
最後,即便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過低,但是作為被徵收人也不能拒絕談判,補償都是談出來的,徵收方要求談判的,被徵收人要積極與其進行談判協商。拆遷補償不合理,在徵地拆遷中非常常見,有的被徵收人在看到補償標準特別低,往往會顯現出“一根筋”的強硬態度,認為這麼低的補償標準,就算與他們協商,其結果也仍然是不理想的,直接拒絕與徵收方再次協商補償。直接以“強硬”的態度拒絕就補償事宜再次談判,對被徵收人來說是沒有什麼好處的,畢竟絕大多數的補償其實都是談下來的。
徵地拆遷涉及利益巨大,都是關乎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項,而且徵地拆遷中所涉及的相對方都是權利比較大的行政機關,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法律程式繁多,作為普通老百姓的被徵收人是很難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的,建議被徵收人遇到拆遷行為時要及時委託專業的律師介入幫忙維權,“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事要交給專業的人來做,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委託了專業律師之後就要聽從律師的安排,不要盲目擅自行動,比如有的被徵收人自己的主意比較大,擅自結夥去上訪、信訪,或是在房屋遇到強拆,以自身身體安危做賭注,上前去阻止強拆的發生等等。這些行為都是不可取的,不光是對於自身的維權起不到任何作用,然而會造成沒有必要的阻礙。
被拆遷人遇到具體的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給出維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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