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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塘廈辦理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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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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