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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日期界定

羈押日期界定

羈押日期界定
死緩的日期界定

首先,刑法其他條文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規定了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卻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為是有其用意的。對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來說,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不會不利;而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則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所以刑法才規定了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死緩判決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關規定的精神。


當被判處緩刑的期間也是具有緩刑考驗期的,在緩刑考驗期內當事人也是不能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如果公民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範疇都是屬於過失犯罪,因為過失犯罪不是處於主觀故意的行為所以也是不會取消緩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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