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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和女婿的繼承權

兒媳和女婿的繼承權

兒媳和女婿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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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的女婿和兒媳的繼承權如何確定

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的繼承權是有條件的,符合法定的條件,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裡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法定條件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何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之間,只有姻親關係,並無血緣關係,如果兒媳或者女婿喪偶後,對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支援、精神撫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視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如果沒有盡主要義務,但仍盡了一般義務,則不成為法定繼承人,但應按《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如果喪偶的兒媳、女婿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不但不能成為法定的繼承人,可能連遺產也只能少分甚至於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的繼承人,但並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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