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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歸集體使用

挪用公款歸集體使用

挪用公款歸集體使用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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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歸集體使用屬於犯罪嗎

最高法院於1998年4月6日通過了《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是針對挪用公款罪客觀要件做出相關解釋。其中關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解釋為“挪用公款給本人使用、給他人使用和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刑法》,第384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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