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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舉證責任

加班舉證責任

加班舉證責任
勞動者對加班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加班的具體時間、加班費計付標準及已支付的加班費數額舉證。
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時間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標籤: 加班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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