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59條 法律 關注:8.73K次 國有資產法第59條解讀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標籤: 智慧財產權 商標法 商標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y6e0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