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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過程中債權轉讓

在執行過程中債權轉讓

在執行過程中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若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根據《
<合同法>
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向受讓人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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