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超過兩次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超過兩次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超過兩次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超過兩次
關於“法院開庭後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依法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y1p6e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