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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案

行政複議受案

行政複議受案
稅收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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