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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機買賣協議書的內容

挖掘機買賣協議書的內容

挖掘機買賣協議書的內容
挖掘機買賣協議書的內容
法律分析:買賣合同一般具備以下內容:
1、買賣雙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資訊;
2、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
3、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
4、包裝方式;
5、檢驗標準和方法;
6、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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