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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放棄繼承訴訟

房屋遺產放棄繼承訴訟

房屋遺產放棄繼承訴訟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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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棄房屋遺產繼承嗎

可以。遺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同時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為了防止放棄遺產反悔所帶來的被動情況,建議公證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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