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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於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 2、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3、國家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同的,保證無效;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無效; 5、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除外;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8、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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