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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能判幾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是關於審判程式的規定,不清楚是什麼案情,更不能判斷判用什麼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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