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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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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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威脅簽訂的合同怎麼舉證
這個舉證可以從對方和自己的意思表面,自己的錄音錄影,或者是有案發現場目擊者進行作證都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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