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登出註冊資本要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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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登出註冊資本要充公
民辦非企業登出後註冊資本不需要充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時,註冊資金是可以取出來的。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包括員工工資,物業費用等)後可以返回在帳的剩餘資金。
註冊資金必須在公司登出前取出來並銷戶。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併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登出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辦理登出登記,須提交登出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檔案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登出登記的,發給登出證明檔案,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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