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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糾紛管轄權

分家析產糾紛管轄權

分家析產糾紛管轄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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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管轄權的歸屬是什麼,如何進行分家析產手續辦理


  分家析產案件的評估費、訴訟費,由共有人按析產中獲得的財產份額進行分擔。

  3、起訴要提交什麼證據?

  分家析產協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起訴時一般應提交如下證據:

  (1)主體資格的證據。

  A、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或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身份的證明。

  B、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

  (2)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的證據。

  家庭成員共同創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證據,如共同投資購置家庭財產、將個人收入交歸家庭、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等證據。

  (3)家庭共有財產的證據。

  A、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等。

  B、存款:應提交存單、銀行賬號等。

  C、股票、股份、出資額:應提交股東程式碼、資金賬戶、出資證明、工商登記資料等等。

  D、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

  E、債權債務:應提交借據或其他權利義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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