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簽定用工合同 因工受傷 法律 關注:2.55W次 因工受傷,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簽定用工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標籤: 用工 簽定 工傷賠償 工傷糾紛 合同 因工 用人單位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povl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