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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行政拘留

管轄法院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 管轄法院
行政拘留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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