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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需要注意的流程

離婚起訴需要注意的流程

離婚起訴需要注意的流程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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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步驟是什麼,需要注意什麼

  女方當事人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區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接受當事人的起訴狀之後,會在7日內下達是否立案通知。  如果立案成功,法院採取普通審理程式前提,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法院採取普通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之內審結。  如果當事人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在一審判決書下達不準離婚6個月之後,才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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