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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無效條款

擔保法無效條款

擔保法無效條款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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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無效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第一種是免責,適用於擔保合同由於主債權合同無效而無效,且擔保人沒有過錯的情況,此時擔保人免責。這裡的前提是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但在這樣的原則下有些國家又允許獨立擔保合同的存在,即因為和當事人的承諾而產生的將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從屬性徹底割裂開來的擔保。獨立擔保來自於當事人的約定,這個約定適用意思自治。但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並無明確規定獨立擔保,因此,除了政府對外擔保外,我國法律並不承認獨立擔保。

  第二種是擔保人承擔不超過1/3的責任。這個1/3是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範圍內的1/3。這樣的處理方法實際上反映出了一種科學的機械主義,其科學性在於大體上使擔保人在擔保無效以後知道其責任的大致走向,其機械在於擔保人的責任是因過錯而產生的。這種合同的前提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人有過錯。
以上是擔保法無效條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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