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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訴訟時效客體

論訴訟時效客體

論訴訟時效客體
公證郵寄送達催收通知能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筆者在處置原國有銀行剝離的一些不良貸款時,經常會遇到一些不良貸款在被原國有銀行剝離前,為了避免該不良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原國有銀行就對那些已經到期但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以掛號信的方式(有國內掛號郵件收據和郵寄信封影印件)連續對債務人及其擔保人進行郵寄送達《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並且同時邀請公證處公證人員對整個郵寄送達催收行為及其內容進行公證,隨後由公證處出具相應的公證文書。但是,我們經過對公證文書進行仔細核對發現,該公證文書內容僅僅包含了對整個郵寄送達《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的行為、內容、物件及其辦理郵寄的人員進行了公證,對該郵寄送達《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的受送達方是否實際收到該《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卻沒有相應證據給以證明。我們在向其主張權利時,受送達方的債務人或者擔保人往往以沒有收到相應催收通知為由,認為該貸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我方已無權再依法強制其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義務。實踐中,債權人通過郵局以郵寄的方式,向債務人或擔保人送達催收債權通知書或要求履行擔保義務通知書,同時邀請公證處公證人員,依法對整個郵寄送達催收通知行為及其內容進行公證的做法是比較常見的......(本文共計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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