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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自動判離婚

夫妻分居一年自動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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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自動離婚



    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係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准予當事人離婚。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曾對是否規定該項內容,以及對分居年限的長短存在著不同意見。有的贊成這一規定,認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情況,理當作為離婚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1.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書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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