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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的免責範圍主要分為以下四點:
①國家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准、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採取緊急衛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政府經濟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②行政立法行為,行政立法行為一般被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性,不是針對某個具體人,因受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
③內部行政行為,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的決定,由於內部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合法性審查,只能通過申訴等行政程式獲得救濟,因此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
④軍事行為,我國國家賠償法》認為,軍事演習、訓練等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不能被提起訴訟,因此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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