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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違約金

公務員辭職違約金

公務員辭職違約金
公務員辭職違約金

公務員是屬於國家機關編制,不需要繳納相關的違約金。只有在企業、公司和國營單位工作的人需要繳納違約金。並且在試用期無論是哪個單位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約都是不需要繳納相關的違約金,如果需要繳納違約金那麼就違法了我國的勞動法了。


《公務員法》中有關公務員辭職的那章裡公務員部的辭職情形的第一條就是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所以你辭職沒有關係的,也不會要求交什麼費用。就看組織上批不批了。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後果就是一年後視為取消錄用,自己再找工作就是了。


【法律依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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