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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都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都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都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都有哪些
債權申報的特別的情形有:
1.職工債權;
2.利息請求權;
3.待定債權;
4.連帶債權;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等。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九條,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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