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事監督能否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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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事監督能否中止審理
檢察機關對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對其抗訴亦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這種監督是案件終結後的“事後監督”。
因此,對於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審結,不涉及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於法無據。
如其堅持抗訴,人民法院應以書面通知形式將抗訴書退回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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