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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止審理審限可以延長嗎

民事中止審理審限可以延長嗎

一、民事中止審理審限可以延長嗎?

民事中止審理審限可以延長嗎

民事中止審理審限是不可以延長的,因為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是不計入審限的。

《新民訴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條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程式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自然消滅,但是有關財產的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需要等待是否有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繼承人蔘加訴訟。繼承人表示願意參加訴訟的,則訴訟程式將恢復進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不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訴訟不宜繼續進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則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在法定代理人確定之前,訴訟程式暫時停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應當由承受其實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清算組等承擔,在尚未確定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一方當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中止訴訟。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本案與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牽連,這些案件的處理對本案有重大影響,如果這些案件尚未審結時,就難以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只能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的複雜情況靈活掌握。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應當中止的,則裁定中止訴訟。

中止審理和法院整體的審理時間之間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絡,延長審理時間建立在之前整個審理工作都沒有間斷的情況下,不過,民事法院在延長審理時限的這個問題上具有絕對的解釋權,法院認為有必要延長的情況下,原告和被告都很難改變這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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