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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終止又稱婚姻的消滅

婚姻的終止又稱婚姻的消滅

婚姻的終止又稱婚姻的消滅
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就是說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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