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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提供新證據

刑事上訴提供新證據

刑事上訴提供新證據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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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後要提供什麼證據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按我國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保證管轄規則的正常執行和構建程式正義有著重要意義。對此,法官提醒:申請管轄權異議,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如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證據,法院將作出裁定,予以駁回。

當事人可提供在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證明,比如暫住證、租房或購房合同、經常居住地用人單位證明、居住地居委會證明等,或者證明法院無管轄權的證據都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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